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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6 來源: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瀏覽數:198
各有關單位:為規范北京市氫燃料電池汽車車用加氫站運營管理,現將《北京市氫燃料電池汽車車用加氫站運營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
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北京市氫燃料電池汽車車用加氫站運營管理,現將《北京市氫燃料電池汽車車用加氫站運營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抓好貫徹落實。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北京市應急管理局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北京市消防救援總隊
2024年7月18日
北京市氫燃料電池汽車車用加氫站
運營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氫燃料電池汽車車用加氫站(以下簡稱加氫站)的運營管理,促進氫能產業健康發展,按照規范經營、提升服務、科學管理、確保安全的原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加氫站的運營監督管理,以及《燃氣經營許可》(氫燃料電池汽車車用加氫站)的申請、受理等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加氫站,是指為氫燃料電池汽車儲氫瓶充裝氫燃料的專門場所,包括單獨建設的加氫站和綜合能源站中的加氫部分。其中,綜合能源站是新型交通能源供應站,是集充(換)電、加汽(柴)油、加氣和加氫等兩種或兩種以上供給服務功能為一體的綜合能源基礎服務設施。
第四條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加氫站的運營監督管理工作。應急、市場監管、消防及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加氫站管理相關工作。
加氫站運營企業承擔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應將加氫站安全運營納入本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并對氫氣供應安全負責,加強對加氫站安全運行的技術保障。
第二章 加氫站經營許可管理
第五條 在本市建設加氫站并提供加氫服務的,應按照《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規定,向區城市管理委申請并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氫燃料電池汽車車用加氫站)(以下簡稱經營許可)。
申請經營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依法登記的企業,并符合本市加氫站發展規劃要求。
(二)有穩定且符合國家標準的氫氣氣源,并建立氫氣氣質定期檢測制度。
(三)加氫站經營場所、站內設施符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場站內安裝公共圖像視頻信息系統,并與有關部門聯網,保持系統正常運行。
(四)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經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
(五)具有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償債和抗風險能力。
(六)有完善的經營管理體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七)有健全的加氫站應急預案,具有與供氣規模相適應的搶險能力。
(八)有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并達到安全運行要求。
第六條 申請經營許可,申請人應按照要求向區城市管理委提交申請材料,并對其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區城市管理委應當自受理經營許可申請之日起9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第七條 提供加氫服務的企業應按照經營許可決定的要求從事經營活動。
第三章 企業服務和安全管理
第八條 加氫站運營企業應建立健全用戶服務制度,規范服務行為,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健全用戶服務信息系統,完善用戶服務檔案,保留原始服務記錄。
(二)氫氣銷售符合國家和本市價格管理有關規定,價格公開透明,并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
(三)公示運營企業名稱、運營時間、服務范圍、業務流程、服務項目、收費標準、服務受理和投訴電話等內容,并設置24小時有人值守的服務電話,為用戶提供加氫業務咨詢、投訴、報修等服務。
(四)設置完備的加氫站標志標識,為用戶提供明確的入口指示、道路引導和停車加氫等服務。
第九條 加氫站運營企業是加氫站運行的安全責任主體,應依法組建安全運行管理機構,建立健全相關制度,明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職責。
企業主要負責人為企業安全責任人,負責組織制定和實施本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對本企業的安全工作負責;加氫站負責人為站點安全責任人,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對本站點的安全工作負責;加氫站應明確安全管理人員并保持在崗在位,負責監督檢查安全管理措施落實,糾正違章行為。
第十條 應定期開展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培訓,督促工作人員嚴格執行相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十一條 加氫站內壓縮機、管道管線、儲氫壓力容器和加氫機等設備及其配件等產品質量應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標準和規定。
運氫車在固定停放車位停放,作為站內固定式儲氫壓力容器使用時,其固定停放車位與站內其他關鍵設備、設施保持符合規范要求的防火間距,并按規定設置安全保護措施。運營單位應對現場使用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安全負責,查驗并留存移動式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證、有效期內的定期檢驗報告、安全附件校驗記錄、年度檢查報告等文件,移動式壓力容器操作應由有資質的人員進行,制定專門的操作規程和應急預案,嚴格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操作。
第十二條 加氫站運營企業應對設備、設施日常運行、維護保養、應急維修、備品備件和更新報廢等明確安全管理規定,制定站內主要設備安全操作規程,在危險區域及重要設備處懸掛設備安全操作規程、相應安全警告標志,不得違規進行設備操作。
定期開展設備維護、保養、檢驗和檢查,并做好相關記錄。及時發現、消除安全隱患,不得使用存在安全隱患的設備。委托外單位進行設備檢修、安裝等施工時,應選擇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安全作業。
應配備超壓、低壓報警裝置,火焰報警探測裝置,氫氣濃度超限報警裝置,以及泄壓、排風和急停等緊急處置裝置,必要時可采取緊急切斷處置。及時登記報廢設備相關信息,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對儲氫壓力容器設備進行報廢處理。
第十三條 加氫站運營企業應定期開展加氫站安全檢查,明確檢查內容和檢查周期。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管理制度,現場環境及操作規程,設備、設施安全評估,消防器材配備管理,以及問題隱患整改等。
對檢查中發現的風險隱患,應立即進行整改。對暫時無法整改的風險隱患,應制定有效防范措施,明確整改完成期限。
應每季度向區城市管理委書面報告加氫站安全檢查和用戶服務等情況。各區城市管理委整理匯總后,每半年向市城市管理委書面報告檢查和整改情況。
第十四條 加氫站內氫氣質量應符合國家和本市要求,外購氫氣生產單位應具備相關部門頒發的許可資質,定期將氫氣送往具備資質的檢驗機構檢測并公布結果。
第十五條 加氫站應建立和使用氣瓶充裝質量追溯信息系統,搭建具有自動采集、保存記錄功能的信息化平臺,采用信息化技術對氣瓶充裝過程進行管理。
加氫站運行應始終符合充裝許可條件的有關要求,充裝安全管理人員、作業人員具備相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充裝場所、充裝設備和安全附件符合特種設備安全的有關要求,充裝質量保證體系有效實施,特種設備各項管理制度齊全。
第十六條 應按照國家和本市消防管理相關規定,配備完善的消防設施,制定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并定期對消防設施、器材進行檢查、維護與保養,填寫相關記錄。
第十七條 應建立完善視頻監控系統,監控范圍覆蓋全部站區,監控視頻信息至少保留3個月。應接入相關數據信息管理服務平臺,實現加氫站數據信息和運營狀態的數字化安全監管。
應根據公安部門相關要求配備防暴反恐器材,放置于值班室或營業廳等便于取用的場所。
第四章 政府監管
第十八條 市、區兩級城市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加氫站監督管理制度和信息化管理系統,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劃、標準和規范,督促加氫站運營企業落實用戶服務制度和安全管理要求。區級城市管理部門向社會公布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名單,受理有關加氫站運營管理的舉報和投訴。
市、區兩級城市管理委應建立健全加氫站安全生產檢查管理制度,定期組織對加氫站進行安全專業技術檢查,并對檢查中發現的風險隱患,督促企業履行整改責任;建立加氫站安全預警提示制度,在重大節日、重要活動、特殊時段之前,有針對性地部署全市加氫站安全運行工作。
第十九條 應急部門負責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監督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督促加氫站加強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對加氫站(除內部加氫站外)內氫氣質量實施隨機抽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消防救援部門負責對加氫站運營管理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城管執法、應急和市場監管等部門的綜合執法隊伍依法行使行政處罰權。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加氫站的管理工作,對各自行業領域加氫站運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各專業車輛行業主管部門對各自行業領域內部加氫站的安全生產運營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城市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履行職責中發現加氫站存在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應責令立即排除;有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應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氫氣設備、設施。
第二十一條 加氫站所在屬地政府(含產業園區管委會)應加強對本轄區加氫站的運營服務和安全運行監管。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加氫站事故、事故隱患以及危害加氫站設備、設施安全的情況,應立即向相關企業或者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第五章 應急預案與事故處置
第二十二條 市城市管理委應會同市應急局、市市場監管局、市消防救援總隊等部門制定市級加氫站應急預案,報市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區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加氫站應急預案,并報市政府備案。
加氫站運營企業應根據市、區應急預案的規定,制定本企業加氫站應急預案;應配備足夠的應急搶險物資,建立重要應急物資的監管、儲備和使用管理制度;設置并向社會公布搶險、搶修電話,并保持通信暢通。
第二十三條 市、區政府有關部門以及加氫站運營企業,應有計劃、有重點地進行加氫站應急預案演練,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第二十四條 加氫站內發生泄漏、火災、爆炸或其他突發事件時,加氫站運營企業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搶修,并根據事件等級,按照程序向城市管理、應急、市場監管、消防救援等有關部門報告,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政府有關部門應根據事件等級,依照加氫站應急預案,按照各自職責和業務范圍,密切配合,做好安全突發事件的指揮、處置等工作。
第二十五條 應急部門應依法依規開展加氫站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城市管理部門應匯集各有關部門掌握的加氫站安全事故信息,建立健全加氫站安全事故統計分析報告制度,組織制定有針對性的防范措施。
第二十六條 加氫站主動關?;蛘呤艿截熈钔.a停業、吊銷經營許可處罰的,城市管理部門應會同應急、市場監管、城管執法等部門,指導督促加氫站運營企業做好站內相關設備、設施的安全處置工作,及時排查并消除安全隱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按照《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涉及消防救援、應急、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管理規定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具體解釋工作由城市管理、應急、市場監管、消防救援部門承擔,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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