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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1 來源: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 瀏覽數:289
2024年6月27日,鄂爾多斯市司法局發布關于《鄂爾多斯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草案送審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告。其中明確提
2024年6月27日,鄂爾多斯市司法局發布關于《鄂爾多斯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草案送審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告。
其中明確提出:
1、第六條 【安全監管職責】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落實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行業規劃、布局和綠色氫氨醇產業園區規劃布局,指導重點區域、重點產業、重點企業的運行和協調,負責化工園區認定工作相關工作,推動落后工藝、產能退出。
能源主管部門負責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不包含城鎮燃氣管道和油氣田集輸管網、燃油、化工企業廠區內管道)安全生產執法檢查,監督管道企業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負責制定和實施綠氫產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措施,負責可再生能源電解水制氫、綠氫長輸管道、綠氫加氫站建設項目核準或備案,負責綠氫長輸管道保護工作。負責風光電制氫項目安全監管。
2、第十三條【規劃實施】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產業規劃的要求。
新建、遷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建設項目應當進入化工園區,電解制氫等可再生能源類和為其他行業配套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除外。
3、第五十二條【政府監管】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依照職責,負責以下行業領域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
綠色制氫等新能源的一體化項目(含儲能項目),由能源部門負責安全監管。
全文如下:
為進一步增強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現將《鄂爾多斯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草案送審稿)》全文公布,向社會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4年7月29日前,通過以下方式將修改意見和建議反饋至鄂爾多斯市司法局。
一、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鄂爾多斯市康巴什區國泰商務廣場CBD—T5—712室,郵編:017000。
二、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eedssfj_lfk@163.com。
聯系人:鄭軍,電話:0477-8322083。
鄂爾多斯市司法局
2024年6月26日
關于《鄂爾多斯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草案送審稿)》的起草說明
為了加強我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出臺《鄂爾多斯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
一、立法背景和必要性
我市是化工和危險化學品大市,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和重大危險源數量分別占全自治區的27.3%和32.5%,規模以上企業數量和產能占全區的60%以上,不管是從危險化學品企業數量還是生產能力,均居全自治區第一。危險化學品具有易燃、易爆、毒害、腐蝕等危險性,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和廢棄處置等過程,極易發生群死群傷和重大財產損失的火災爆炸或泄露中毒事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2015年8月12日,天津港瑞海化學公司危險化學品倉庫發生特別重大火災事故,造成165人遇難,8人失蹤,798人受傷住院,直接經濟損失68.66億元人民幣。這一事故,舉世震驚。2019年3月21日,江蘇省鹽城市響水縣生態化工園區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發生特別重大爆炸事故,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傷,直接經濟損失20億元。據統計,十四五期間我市危險化學品領域共發生事故5起,死亡17人。2023年杭錦旗獨貴塔拉工業園區億鼎生態農業開發公司氣化車間發生高壓氣體噴出事故,導致現場多名在高處作業的工作人員被噴射墜落,造成10人死亡,3人受傷。2014年億鼎生態農業開發公司曾因違規操作導致氮氣泄漏,造成中石化分包公司2名建設施工人員死亡,僅隔幾年,同一家公司又發生同類事故,社會影響惡劣,教訓深刻。
從全國和自治區情況來看,我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形勢比較嚴峻,面臨的困難和存在的問題比較突出。
(一)危險化學品的管理體系仍不健全。目前我市對危險化學品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有應急管理、工信、公安、發展改革、科技、建設、質量監督、環境保護、交通運輸、衛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不同部門之間存在一定的監管盲區和監管交叉問題,涉及的法規也多,導致執法者在執法過程中“無章可循”“無法可依”,甚至引發執行不嚴的問題,增加了對危險化學品的管理難度,為危險化學品管理埋下了安全隱患。
(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一些企業負責人安全生產法制觀念淡薄,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標準規定不嚴;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形同虛設、現場管理不嚴、風險防控不力、隱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對從業人員培訓教育缺乏、應急演練不夠等。這些都是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的具體體現,也是導致事故發生的潛在因素。
(三)企業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素質有待提高。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學歷低,且大部分為非安全或危化相關專業,這些問題的存在嚴重制約了企業安全管理效果。同樣,操作人員素質也不高,而且人員流動性比較大,有的甚至安全培訓“不到位”就進入工作崗位,沒有完全掌握相關的操作規程及注意事項,對工作場所危險源認識也不足,極易由于操作不當發生危險事故。
(四)安全監管不到位。目前我市所有開發區(化工園區)安全監管監察機構無執法權,與監管任務不相適應;有些行業主管部門履職盡責不到位,重業務、輕安全,未能有效落實“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部分執法人員專業化水平不高,傳統監管方式和手段難以適應新形勢下監管工作的需要。
(五)新形勢、新任務、新問題帶來了新的困難和挑戰。危險化學品企業規模不斷擴大、產能不斷增加,生產、儲存裝置呈大型化、集約化和一體化發展趨勢。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量逐年增長,事故風險加大,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形勢越來越嚴峻。新建、擴建項目增多,新工藝、新產品不斷出現,安全監管涵蓋范圍進一步擴大、專業性不斷增強,增加了安全監管難度。城鎮化進程加快與城市發展布局規劃的相對滯后,使危險化學品單位毗鄰村莊或居民區的問題更加突出。城市危險化學品輸送管網運行安全受到威脅,治理隱患、防治事故的任務更加繁重和緊迫。這些新任務、新問題的出現,需要我們采取新的手段、方法、措施進行監管。
當前,國家針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在行政法規層面是《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相關政府部門也分別頒布了多個部門規章以便于其在各自的職責領域內履行危險化學品某一環節的安全管理職責,但監管實踐反映現行條例個別條款規定比較原則,不夠具體,不同部門規章的管理領域之間也存在交叉重疊、相互矛盾或者監管盲區的現象,并且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要求不一致,系統性和協調性差,造成當前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乏力以及企業安全管理要求模糊不清、標準不一、無所適從的現狀。另外,多年來我市在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方面也積累的一些行之有效的監管方法、具體規定和工作措施,也亟待通過地方立法來明確其法律依據。
二、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從源頭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
三、基本原則
(一)嚴格遵循《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管理條例》等上位法,不抵觸不越位,確保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規章保持與上位法一致,也成為上位法實施和實踐的有益補充。
(二)堅持問題導向,細化上位法的原則規定,同時結合我市當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現狀和有效做法,充分體現地方實際、行業特點,使之更有實用性、可操作性。
(三)精心論證、集思廣益,不斷充實和完善《條例》,針對一些敏感性強、上位法未作規定、執法難度大且涉及企業、群眾切身利益的環節都進行了認真調研和充分論證。
(四)力爭通過地方立法,實現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使用、運輸和廢棄處置”全生命周期、全鏈條管理,實現我市危險化學品來源可溯、去向可循、狀態可控的監管目標。
(五)“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監管誰負責”和“屬地監管”的原則。
四、起草過程
(一)調研過程。為做好立法前期工作,市安委辦于3月8日印發了《關于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地方立法調研的通知》,并開展了立法調研。調研分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為書面調研,時間為2024年3月11日至3月17日,由市應急管理局書面征集市直有關部門、旗區及企業意見和建議。書面調研共征集調研報告25份,其中旗區9份,部門16份。書面征集意見主要集中在監管職責,建設項目“三同時”履行,企業主體責任落實,分級分類執法,執法檢查頻次、承包商管理,專業術語定義,條例適用性等。第二階段為實地調研,時間為2024年4月10日至4月11日,市應急管理局與中國職業安全健康協會組成聯合調研組赴達拉特旗和伊金霍洛旗進行了實地調研。實地調研問題和建議經歸納、匯總、合并后形成22條問題和建議,并按照部門監管職責、監管措施、企業主體責任落實及其他進行了分類。
(二)起草過程。市應急管理局和中國職業安全健康協會專家組成工作小組,組長由市應急管理局馬保榮局長擔任,副組長分別由市應急管理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的副局長李軍和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原副主任王海軍擔任,成員由應急管理部、省級應急管理部門、危險化學品科研院所以及中央企業長期從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立法的老領導和專家組成。工作小組根據調研成果,結合我市實際,擬定草案框架、充實草案內容、將我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的有益經驗和做法融入條例草案內容中,將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擬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予以解決,起草《條例(草案)》文本。《條例(征求意見稿)》完成后,廣泛征求了各旗區、市安委會各成員單位和自治區應急管理廳意見,共征求9個旗區、29個部門和自治區應急管理廳的意見建議,征求意見建議55條,采納19條,部分采納4條,未采納32條。結合調研以及各旗區、部門和應急管理廳反饋的意見,起草小組從邏輯結構、條款內容、立法技術、語言規范和法律責任等多方面又對《條例(征求意見稿)》進行多次修改、完善和優化,目前形成的《條例(草案送審稿)》基本成熟。
五、主要內容
《條例》共七章76條。
第一章 總則,共11條。本章主要明確了條例制定的目的、適用范圍、黨的領導、理念、原則方針、主體責任、分工原則、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在危險化學品監管方面的職責以及鼓勵政策。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共6條。本章主要明確了我市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項目的規劃原則,產業政策、規劃實施、禁限控目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聯審聯批,化工園區布局、建設要求及安全管理等。
第三章 安全管理,共29條。本章規定了危險化學品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危險化學品設備設施,過程管理、儲存管理、重大危險源管理、經營安全、運輸安全、廢棄物安全等明確了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使用、運輸、廢棄六個環節管理和技術要求,并對涉及危險化學品相關生產企業提出了管理措施和要求,對一些容易引發事故的重點場所、重要部位和重要環節、薄弱環節提出了對策措施,如:重大危險源監管、特殊作業、變更管理、運輸管理、檢維修管理、異常工況處置、外委施工單位管理以及特殊作業人員數量限制要求等。
第四章 監督管理,共12條。本章主要明確了新鑒定危險化學品的監管,危險化學品監督檢查、執法計劃、行政管理,政府監管交叉,安全評價機構的管理,非高危行業重大危險源的監管、VOC治理項目的監管、加油加氣合建站的監管以及信用體系、舉報獎勵等監管措施。
第五章 應急管理,共10條。本章主要明確了應急機制建立、應急預案要求、應急隊伍建設、應急物資的準備以及園區應急、政府應急、應急值班和應急救援的要求等。
第六章 法律責任,共6條。本章主要規定了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和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共2條。本章主要是相關名詞解釋和《條例》的生效期。
六、有關問題說明
(一)關于安全監管部門與行業主管部門
安全監管部門。現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明確了安全監管、公安機關、質量監督、環境保護、交通運輸(包括鐵路、民航)、衛生、工商和郵政8個部門屬于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簡稱安全監管部門),規定了安全監管部門的職責。2018年黨和國家機構改革后,上述8個安全監管部門都有職能或機構隸屬關系的變化,分別是目前的應急管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與隊伍改變)、市場監管(工商劃入)、生態環境、交通運輸(交通運輸部管理郵政)、衛生健康6個部門。根據2018年黨和國家機構改革中有關部門職能調整優化,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兩辦意見》)的要求,以及黨的十八大之后實施的有關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舉措的安排,上述6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部門承擔的職責任務都發生了不同的變化,還有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工業與信息化(化工園區認定)、住房建設(危險化學品建設工程)、海關(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包裝容器)等部門實際上也承擔相應的重要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職責。考慮到上述因素,參考目前正在立法進程中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法(草案)》,結合我市相關部門的“三定”規定,在本《條例》第六條明確了14個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部門及其職責。
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安委會印發的《涉及危險化學品安全風險的行業品種目錄》,我國國民經濟行業共20個門類、95個大類行業,其中15個門類、68個大類行業存在危化品安全風險,分別占國民經濟門類的3/4和大類的2/3。在我市除石油、化工行業外,其他各行業領域都不同程度涉及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儲存、處置等活動。危險化學品安全風險已經成為各行業、領域共同的安全風險。按照《兩辦意見》和“三管三必須”的要求,在本《條例》第七條明確了我市政府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及其承擔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檢查職責。
(二)關于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分工的原則
在實際工作中,安全監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的存在監管盲區,形成安全風險防控漏洞;有的存在交叉監管,增加了企業接受安全監督檢查的頻次。這個問題比較突出和普遍,基層反映較大。為更好落實“三管三必須”的要求,本《條例》在確定安全監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的基礎上,明確了兩類部門履行安全執法檢查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時的分工原則。一是分工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把本部門負責監督管理的危險化學品單位的配套和附屬設施納入安全監督管理,如化工企業的自備電廠要納入應急管理部門監督檢查范圍,能源管理部門不再重復檢查;行業管理部門應當把本部門主管的危險化學品單位的危險化學品納入安全管理,如發電廠脫硫用的液氨要納入能源管理部門安全管理范圍,應急部門不再重復檢查。二是聯合協作: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可以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協作和聯合執法工作機制。
(三)關于危險化學品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監管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及裝修工程。”第三十九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監管部門依照《安全生產法》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浙江寧波市區別化工建設和危險化學品儲存建設兩類工程項目,明確在工程中間交接前由市級住建部門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綜合上述法規規定和經驗做法,本《條例》主要聚焦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類建設工程,明確“住房建設部門負責新建、改建、擴建、拆除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應急管理部門“對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四)關于危險化品建設項目聯審聯批機制
依據自治區應急管理廳《關于印發〈強化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若干措施〉的通知》(2023年6月20日)“一、嚴格建設項目源頭管控。推動建立以招商立項部門牽頭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聯審聯批機制,嚴格落實產業政策和行業準入”。根據我市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審批的實際情況,將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聯審聯批機制的現行做法在《條例》中明確。
(五)關于化工園區的監督管理
作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的重中之重,化工園區的管理近年來得到了各級政府的高度重視,并提出了各項管理要求,開展了相應的認定和整治提升。為此,《條例》第一次以法規的形式提出了政府對于化工園區管理的有關要求,包括化工園區的認定、規劃、評估、管理模式和管理機構,以及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入園等,也提出了對于暫時未能入園企業的安全管理要求。
(六)關于政府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管
《條例》在明確安全監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監管范圍和部門責任的基礎上,一是進一步明確了監管手段、措施等,為安全執法提供法律依據的同時,增加了《條例》的實用性、可操作性。二是把我市以往在危險化學品監管方面一些“好的”“行之有效”的監管做法和經驗上升為了《條例》的規定。例如,第二十三條“教育培訓”,第三十六條“特殊作業”等。三是根據《兩辦意見》賦予了以化工產業為主導的化工園區管理機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執法資格。四是在監管方面進行了“創新”,《條例》第五十四條“信用體系和懲戒”和第五十五條“舉報獎勵”均為監管“創新”做法。作為一個重要手段,信用管理是政府管理的一個重要方面,為此,《條例》提出了對于失信行為的聯合懲戒措施,以及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相關舉報獎勵。
鄂爾多斯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草案送審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應急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公共安全,保障危險化學品領域安全發展,保護環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廢棄處置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及其安全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危險化學品的具體范圍,按照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公布的危險化學品目錄執行。
法律、法規對燃氣的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黨的領導、理念原則方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堅持發展和安全并重。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以下簡稱“三管三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危險化學品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與地方人民政府的屬地監管責任。
市、旗(區)人民政府,開發區、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協助市、旗(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第四條【主體責任】危險化學品單位是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
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負綜合管理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管理機制。
第五條【分工協作原則】承擔危險化學品單位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承擔危險化學品單位所屬行業領域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統稱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堅持“三管三必須”,依法履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和行業領域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職責。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把本部門負責監督管理的危險化學品單位的配套和附屬設施納入安全監督管理。行業管理部門應當把本部門主管行業領域的危險化學品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納入管理。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協作和聯合執法工作機制。
對未明確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行業管理部門的危險化學品單位、涉及危險化學品的新興行業領域,按照業務相近原則,由旗(區)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該危險化學品單位、新興行業領域的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行業管理部門。
第六條 【安全監管職責】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綜合工作;負責化工、化學制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監督管理;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審查;核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組織指導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指導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制,規劃建設危險化學品專業救援力量。
(二)公安機關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管控劇毒、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流向,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工傷保險工作,對危險化學品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和工傷保險基金的支付情況進行監管,對職業技能院校化學實驗室等涉及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安全監督管理。
(四)發展改革部門按照權限負責審批、核準、備案重大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
(五)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大型儲罐)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監督管理。
(六)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環保設施和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管。依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七)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活動安全監管,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負責指導化工園區外危險化學品運輸風險論證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駕駛人員、押運人員的資格認定。鐵路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監督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航空運輸以及航空運輸企業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監督管理。郵政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收寄危險化學品的郵政、快遞企業。
(八)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單位從業人員的職業健康監督管理,負責醫療衛生機構危險化學品使用、儲存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九)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將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化工園區與周邊安全控制距離納入國土空間規劃或者相關規劃。
(十)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落實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行業規劃、布局和綠色氫氨醇產業園區規劃布局,指導重點區域、重點產業、重點企業的運行和協調,負責化工園區認定工作相關工作,推動落后工藝、產能退出。
(十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新建、改建、擴建、拆除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工作。
(十二)能源主管部門負責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不包含城鎮燃氣管道和油氣田集輸管網、燃油、化工企業廠區內管道)安全生產執法檢查,監督管道企業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負責制定和實施綠氫產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措施,負責可再生能源電解水制氫、綠氫長輸管道、綠氫加氫站建設項目核準或備案,負責綠氫長輸管道保護工作。負責風光電制氫項目安全監管。
(十三)海關負責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對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實施性能檢驗和使用鑒定。
(十四)科技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科研安全管理,監督有關企業和科研單位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建立安全責任制和規章制度。市科技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危險化學品中試項目的建設和管理規定并組織實施。
第七條 【行業管理】教體、科技、水利、農牧、商務、能源、文旅、林草、糧食等行業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三管三必須”的要求,檢查主管行業領域涉及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下列事項:
(一)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檔案建立與更新情況。
(二)重大危險源管理以及設備設施、安全附件投用完好及維護情況。
(三)建立與更新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危險化學品安全標簽(以下簡稱“一書一簽”)檔案及“一書一簽”使用與更新情況。
(四)安全隱患排查和治理情況。
(五)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培訓和演練情況。
(六)消防設施、裝備和物資配備、使用和維護保養情況。
(七)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和培訓、個體防護用品發放和使用情況。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八條 【化工園區】化工園區或其所在的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負責園區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建立園區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體系。
第九條【從業人員培養】本市實施危險化學品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素質、技能提升規劃,建立符合本行政區域危險化學品單位風險特點和專業需求的從業人員培養、實習、供給機制。
第十條【政策保障】市、旗(區)、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滿足實際需要、與經濟增長相適應的本行政區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工作經費保障機制,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各級在編人員享受同等特崗津貼。
第十一條【鼓勵政策】鼓勵推廣應用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先進技術。
對在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重大安全風險防范、先進安全生產技術應用、應急搶險和救援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與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二條【規劃原則】本市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和嚴格控制。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行業規劃和布局,由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應急管理、消防救援、公安、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化工園區及其周邊區域應當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實施規劃控制。
第十三條【規劃實施】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產業規劃的要求。
新建、遷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建設項目應當進入化工園區,電解制氫等可再生能源類和為其他行業配套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除外。
除為化工企業提供建設、安裝和檢修、維修等配套服務的單位外,禁止勞動力密集型單位進入化工園區。
第十四條【禁限控目錄】市發展改革應當會同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資源、交通、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等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錄(以下簡稱“禁限控目錄”),列明本市不同區域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和運輸禁止、限制和控制的種類,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等部門在投資審批、建設項目規劃時,應當落實本市危險化學品“禁限控目錄”和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限制類、淘汰安全生產工藝設備目錄的規定。
化工園區應當制定符合園區產業定位、安全風險特點的“禁限控目錄”。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遵守危險化學品“禁限控目錄”和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限制類、淘汰安全生產工藝設備目錄的規定。
第十五條【聯審聯批機制】旗(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應急管理、能源、政務與數據、水利等有關部門參與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聯審聯批機制。
第十六條【化工園區建設要求】化工園區應當符合“十有兩禁”的要求,持續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化工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制定總體規劃和產業規劃,明確“四至范圍”,劃定周邊規劃安全控制線,并將安全控制線報送化工園區所在地自然資源部門、應急管理部門。
化工園區應當嚴格控制安全風險,合理布置內部功能分區,配套建設滿足園區需要的公用工程及輔助設施和消防設施。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聚集安全風險較大的化工園區應當建設危險化學品車輛專用停車場,負責停車場審批的部門對停車場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建設項目施工安全】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工程)施工階段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對施工現場安全進行檢查,督促施工單位或者總承包單位整改查出的安全隱患和問題。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總承包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以及其他與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應當保證建設項目施工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安全生產法律責任。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八條【安全生產條件】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具備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立并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合規性管理制度。
從業人員一百人(含)以上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設置獨立的安全管理機構,并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等相關專業安全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生產、經營、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依法分別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危險化學品使用許可證。
加油站三年延期換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在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三年有效期內,周邊環境、設備設施、工藝管線、人員資質等條件未發生變化的,經向原發證機關申請,由原發證機關現場審核、復核,滿足《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條件的,可以直接換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具體實施辦法由市應急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九條【管理體系】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健全風險防范化解機制,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應當達到三級(含)以上水平,每年開展自評,持續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融合前款規定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定期開展管理體系運行情況評估。
第二十條【過程管理】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加強過程安全管理。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的化工企業應當依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開展化工過程安全管理,將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納入績效考核,定期考核、評估化工過程安全管理,持續改進。
第二十一條【負責人專業能力】危險化學品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有相應學歷和實踐經驗,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經應急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崗資格。
涉及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和重大危險源(以下統稱“兩重點一重大”)的危險化學品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生產、設備、技術、安全的負責人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化學、化工、安全等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化工安全相關工種技師以上技能等級或者化工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
第二十二條【領導在崗與帶班】危險化學品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在崗履職,每月離廠時間累計不得超過15天,離廠連續超過15天(含)的,應當提前向當地應急管理部門報備,并提交本人離廠期間的安全生產授權委托書。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建立負責人現場帶班制度,明確帶班負責人的任務與要求。
第二十三條【教育培訓】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建立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建立崗位安全管理能力標準,從業人員經教育和培訓并考核合格后上崗。
危險化學品單位制定并實施的安全教育和培訓計劃應當符合崗位安全管理能力需求、生產運營階段及其安全風險特點。定期評估教育培訓效果,建立教育培訓檔案,保存員工教育培訓記錄。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對新入職員工開展公司級、車間級、班(組)級三級安全教育。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構成重大危險源)單位應當對新入職員工進行不少于72學時的安全培訓,每年進行不少于20學時的再培訓。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的新入職員工上崗前應當經過不少于24學時的安全培訓,每年進行不少于8學時的再培訓。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新入職員工上崗前的安全教育培訓和每年再教育培訓,須滿足行業標準《道路運輸安全監督檢查規范》(JT/T 1842)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建立崗位操作人員常態化考核制度,每年至少組織1次崗位實訓和常態化考核,考核不合格的進行再培訓,再培訓考核仍不合格的調整崗位。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加強班組安全建設,創建安全班組,每月組織不少于2次班組安全活動,每次活動不少于1學時,如實記錄班組安全活動。危險化學品單位負責人每季度至少參加1次班組安全活動。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會同勞務派遣單位開展勞務派遣人員安全教育和培訓,定期評估勞務派遣人員履職能力;建立師帶徒和在職教育機制。
第二十四條【裝置設備設施場所】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定,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等安全設備、設施和裝置,定期維護、保養、檢測、檢驗、檢修,確保其處于完好狀態。安全設備、設施和裝置檢修、維護、保養、檢測、檢驗的相關記錄應當保存三年以上。
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化學品的專用儲存場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定設置相應的人力防范、實體防范和技術防范措施。
第二十五條【檢測檢驗】危險化學品單位使用的特種設備及安全附件、儀器儀表、防護用品、消防器材、防雷防靜電設施、有毒和可燃氣體檢測報警裝置等安全設施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設計、生產、改造、安裝、檢測、檢驗、標定、校準,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六條【安全儀表、報警】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設置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自動化儀表系統,實現自動控制和安全控制。
不得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
第二十七條【新工藝、新技術】涉及危險化學品的新工藝、新技術未經小試、中試、工廠化試驗,不得直接用于工業化生產。
轉讓涉及危險化學品的新工藝、新技術時,轉讓單位應當提供小試、中試、工廠化試驗報告、安全論證報告及相關資料。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設施的崗位操作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能培訓。
第二十八條【雙重預防機制】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將雙重預防工作機制融入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制定并落實下列制度:
(一)安全風險分級管控標準,選擇適用的危害辨識和風險評估方法,對辨識出的所有危害進行風險評估和分級管控。每季度至少組織開展1次風險辨識,保證安全風險處于受控狀態。
(二)全過程安全風險管理制度,對裝置工藝開發、規劃設計、裝置開車與停車、生產運行、檢修與維修、變更、廢棄處置、應急管理等全生命周期和作業過程實施安全風險管理。
(三)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定期開展安全生產檢查,主要負責人每月專題聽取安全生產匯報、研究部署安全生產工作不少于1次。每月開展不少于1次廠級安全檢查,單位主要負責人每月至少帶隊參加1次。從業人員應開展上崗前和作業結束后的崗位安全檢查,及時報告處置檢查發現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四)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治理制度,健全完善重大事故隱患自查自改常態化機制,及時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重點時段、重大活動期間,危險化學品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組織1次全面檢查和評估,經檢查評估確認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方可進行生產經營,檢查評估報告應當由主要負責人簽字并書面上報屬地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或者行業管理部門。
(五)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檔案制度,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檔案,并如實向從業人員通報。
危險化學品單位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立即向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或者行業管理部門報告,并按要求報送重大事故隱患產生原因、危害程度、風險評估結果和治理方案。
第二十九條【操作規程】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操作規程管理制度,明確操作規程編制、審查、批準、分發、使用、控制、修訂及廢止的程序和職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按照供應商提供的有關技術規程和收集的安全生產信息、風險分析結果以及同類裝置操作經驗編制操作規程。操作人員應當參與操作規程的編制、審核和修訂。
操作規程內容應當至少包括裝置開車、正常操作、臨時操作,異常工況處置、正常停車和緊急停車的操作步驟與安全要求,工藝參數的正常控制范圍及報警、聯鎖值設置,偏離正常工況的后果及預防措施和操作步驟;操作過程的人身安全保障、職業健康注意事項等。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根據操作規程確定的控制指標編制崗位工藝卡片。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每年對操作規程的適應性和有效性進行確認,至少每3年對操作規程進行1次審核修訂。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事件或者行業內同類工藝裝置發生事故時,應當及時審查操作規程;工藝技術、設備設施等發生變更或者風險分析提出新要求時,應當及時修訂操作規程。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確保每個操作崗位存放有效的紙質版操作規程和工藝卡片,便于操作人員隨時查用。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定期開展操作規程培訓并對操作規程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考核。
第三十條【正常操作】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工藝卡片、交接班管理制度。裝備的安全儀表系統應當正常投用、摘除聯鎖應當嚴格執行許可程序;各專業人員、崗位操作人員應當按要求對生產裝置進行巡檢,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生產、儲存裝置和部位未實現無人巡檢的,現場巡檢間隔不得大于1小時;涉及有毒氣體崗位巡檢時,應當配備便攜式有毒氣體檢測儀和個體防護用品。
危險化學品單位制定的交接班管理制度,應當至少包括異常工況、現場作業、需接續工作以及其他需特別提醒事項等內容。
第三十一條【異常工況處置】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生產運行階段的裝置開停車、非計劃檢維修、操作參數異常、非正常操作或者設備設施故障及其他存在能量意外釋放風險的情況(以下統稱異常工況)處置程序,對崗位人員開展異常工況處置能力培訓和異常工況處置演練,建立完善崗位人員緊急停車、人員撤離等授權機制。
第三十二條【設備完好性】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建立設備完好性管理制度,明確設備設計、采購、安裝、運行維護、檢驗和測試、預防性維護、缺陷管理、泄漏管理、數據庫管理等方面的管理要求。建立設備設施檢維修規程、巡回檢查制度和預防性維護管理程序,對設備設施缺陷的辨識、分析、報告、處理進行閉環管理并持續改進,完善泄漏檢測、報告、處理、消除的閉環管理流程,將與設備全生命周期管理相關的文件、檔案、信息、數據等納入設備設施數據庫集中管理。
第三十三條【泄漏管理】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應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危險化學品泄漏:
(一)定期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易泄漏部位進行檢測,崗位人員隨時巡檢、排查,及時維修或者更換發生泄漏的設備;
(二)對維修或者更換后的設備進行防泄漏檢驗;
(三)對可能發生嚴重泄漏的設備,安裝能及時切斷泄漏源的防護裝置。禁止在毒性程度為極度危害介質的設備、管線上帶壓作業,非必要不得在易燃易爆、高壓蒸汽等管線上進行帶壓密封和帶壓開孔作業。
第三十四條【安全儀表】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設置包括安全控制、安全報警和安全聯鎖儀表系統。應當根據安全儀表功能性和完整性要求,按照安全技術文件設計和實現安全儀表功能,制定安裝調試和聯合確認計劃、維護計劃和規程。應當制定過程報警管理制度,加強基本過程控制系統的維護和管理,保證自動控制的投用率,設計和設置有毒有害和可燃氣體檢測報警系統。
第三十五條【重大危險源】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建立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落實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責任。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完善重大危險源的監測監控設備設施,建立在線監控預警系統。定期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設施和安全監測監控系統進行檢測、檢驗和維護。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測監控有關數據應當接入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系統。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重大危險源事故專項應急救援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定期進行演練。重大危險源專項應急救援預案至少每半年演練1次,現場處置方案至少每季度演練1次。
第三十六條【特殊作業】危險化學品單位的動火作業、受限空間作業、盲板抽堵作業、高處作業、吊裝作業、臨時用電作業、動土作業、斷路作業等特殊作業應當遵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部門規章的規定,建立健全特殊作業管理制度。在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場所的特殊作業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實行作業票證、作業許可制度,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單位特殊作業管理審批數字化。
(二)對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開展作業危害分析,制定相應的安全風險管控措施。
(三)采取有效的隔離、通風、靜電接地等措施,并對作業環境安全進行分析、監測。
(四)確定專人統一指揮現場作業,設作業現場監護人,由具有專業資質的人員實施作業,配備必要的通訊、救援設備。
(五)作業人員應當正確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六)嚴格控制超過3人(不含)同時作業活動,必須作業時要派專人現場監督管理;遇有特殊作業升級管理要求時,應當執行臨時審批制度,經危險化學品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后,由公司級負責人現場監督指導作業。
第三十七條【承包商管理】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明確承包商安全管理相關的部門職責,明確承包商管理流程、承包商選擇、安全協議、入廠(場)管理、開工準備、施工安全、考核評價等要求。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嚴格承包商資質管理,落實單位負責人對承包商的包保責任,簽訂責任狀并強化履職考核,將承包商納入本單位日常的安全管理,強化作業現場監督檢查。
未對檢維修人員進行安全告知、技術交底或者培訓不合格的,禁止進行檢維修作業。禁止交叉作業,確需作業的必須采取有效的隔離措施。同一危險作業場所的作業人數不得超過六人(不含)。
第三十八條【變更管理】危險化品生產、儲存單位應當建立變更管理制度,落實變更管理責任部門、管理部門職責,明確從變更申請、變更風險評估及制定管控措施、變更審批、變更實施和相關方培訓(告知)、變更驗收、資料歸檔、變更關閉的變更程序和變更內容,建立變更臺賬。
第三十九條【危險化學品鑒定】危險化學品單位生產、采購的化學品尚不能確定是否屬于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將其樣品送至有關鑒定機構進行物理危險性、毒性和環境危害性鑒定。經鑒定屬于危險化學品的,采取以下措施:
(一)報送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和屬地負有安全監管管理職責的部門;
(二)按照有關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定管理該化學品。
對于應鑒定卻沒有送樣鑒定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關部門應將其作為失信行為納入安全生產誠信體系。
第四十條【儲存管理】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并按照相關技術標準規定的儲存方法、儲存數量和安全距離,實行分類、分隔儲存。禁止與禁忌物品混合儲存。
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安全、消防要求,設置明顯標志,專人管理。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應當核查登記,并定期檢查。
劇毒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嚴格執行“五雙”(雙人領取、雙人使用、雙人雙鎖、雙人保管、雙賬本)管理制度。
大型油氣存儲基地應當配齊氣體檢測、緊急切斷、視頻監控、雷電預警和安全風險智能化管控平臺。中小油氣儲存單位應當配齊應用氣體檢測、緊急切斷、視頻監控系統。
第四十一條【經營禁忌】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不得向未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采購危險化學品,不得經營無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危險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不得擅自更改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危險化學品安全標簽。
第四十二條【運輸風險管控】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資質,從業人員應當經運輸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從業資格。
危險化學品運輸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裝卸作業應當執行安全作業標準、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并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或者監督下進行。
(二)嚴格按照核定的裝載品名、質量、容積、液位等要求進行裝載,嚴禁超限、超載、超裝。
(三)嚴禁在普通貨物、郵件、快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
(四)運輸車輛應當停靠在指定的停車區域內,并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不得進入限行區域。
(五)運輸劇毒、易制爆危險品,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四十三條【管道安全】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設置管道安全標志和警示標識,落實管道定期檢測、維護、檢修、更新以及日常巡查,及時排查治理安全隱患,做好相關記錄。
第四十四條【廢棄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當遵守本條列和危險廢物管理有關規定,依法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交由具有相關資質的單位處置,不得擅自傾倒、丟棄和隨意堆放。
從事收集、儲存、利用、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設置安全管理機構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條【事故事件管理】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建立生產安全事故事件管理檔案,如實記錄事故事件性質、起因物、傷害部位、傷害方式、環境不安全狀態、不安全行為等要素。
第四十六條【科技興安】鼓勵危險化學品單位按照新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更新、改造涉及危險化學品的工藝、技術、設備、設施,淘汰陳舊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護設施、設備與技術,提高本質安全水平。
危險化學品單位不得使用國家、自治區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新鑒定的危險化學品監管】對生產、使用經鑒定為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屬地政府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或者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將其列入安全監督管理名單,相應提高該單位的安全風險級別。
生產、使用、經營經鑒定為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在該危險化學品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或者該單位所屬行業未列入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適用行業目錄之前,可以不納入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范圍。
第四十八條【監督檢查】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工業園區管理機構應依法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貯存、使用、運輸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并執行下列規定:
(一)應當按照分級分類、突出重點的原則,根據本部門執法力量的配備,制定危險化學品年度監督檢查計劃,確定執法范圍內危險化學品單位的監督檢查重點、方式、頻次,并落實監督檢查計劃。
(二)危險化學品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應當報同級政府和上級部門備案。
(三)實施監督檢查前,參加監督檢查的人員應當制定執法檢查方案,明確執法的對象、范圍、依據、方式等具體事項。
第四十九條【上級對下級工作檢查和考核】各級政府以巡查、檢查等方式督促檢查下級政府、轄區內化工園區及其所在工業園區管理機構、同級職能部門履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將下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履責情況納入年度考核內容,考核包括國有企業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情況。
市、旗(區)、工業園區、蘇木鄉鎮等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轄區內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需要和上級工作部署,及時組織實施各類綜合和專項危險化學品安全檢查。檢查發現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和問題應當及時向有關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或者行業管理部門反饋,構成違法的,及時移交有關執法部門。
第五十條【聯席會議制度】市、旗(區)人民政府,化工園區及其所在的工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部門聯席會議制度,支持、督促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或者行業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及時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重大問題。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召集聯席會議,并協調落實聯席會議決定事項。
第五十一條【宣傳教育】加強危險化學品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宣傳,增強全社會安全生產意識。組織和動員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網絡等各類媒體及其單位開展化學品安全公益宣傳教育,支持媒體對違反有關危險化學品安全的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人才培養】市人民政府協調應急、教育、工信、人力資源等有關部門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人才保障機制,建立滿足本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需要的人才培養機制。
【安全新技術】科技、教育、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推廣應用有關危險化學品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
第五十二條【政府監管】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依照職責,負責以下行業領域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
(一)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按照危險貨物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要求,由交通、公安等部門按照分工負責監督管理;鐵路、航空運輸危險化學品,由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二)在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廠區內裝卸危險化學品的,納入企業安全管理范圍,服從企業調度管理,由應急管理部門監管;在運輸企業裝卸的,執行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規定,由交通部門監管。
(三)本市行政區域內合建的加油加氣站建設項目的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經營許可證頒發及其監督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應急管理部門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共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四)綠色制氫等新能源的一體化項目(含儲能項目),由能源部門負責安全監管。
(五)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帶儲存)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儲存危險化學品構成重大危險源的,由負責其行業領域的監督管理或者管理部門依據國家有關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法律、行政法規、標準進行管理。
(六)危險化學品單位揮發性有機物治理(VOC)項目,由生態環境部門組織對項目安全可靠性論證進行審查并出具合格審查意見后,建設單位方可進行項目建設。
(七)科技、教育、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推廣有關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在危險化學品安全領域的應用。
第五十三條【安全評價機構管理】本市行政區域內從業的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法定評價項目的安全評價報告,其人員資質、專業應當符合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規定。
旗(區)應急管理部門依照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建立安全評價機構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制度。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的安全評價機構不得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安全評價業務。
第五十四條【信用體系和懲戒】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將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信用信息歸集至本行政區域的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一)信用評級機構應當將本市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單位涉及危險化學品安全的行為作為信用評級標準中的重要內容。具體辦法由信用評級機構的主管部門制定。
(二)有關部門應當將危險化學品單位和個人涉及危險化學品的不良信用記錄(包括受到行政處罰、發生責任事故被處理等)和違法信息提交信用評級機構,列入信用體系。
(三)市人民政府協調建立和完善危險化學品安全失信懲戒機制,依照法律法規對危險化學品安全失信單位進行懲戒。
(四)應急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將嚴重失信的危險化學品單位和個人納入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將相關不良信用記錄及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歸集共享至本行政區域的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五)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嚴重違法行為或者有多次違法記錄的,相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進行懲戒,并向社會公告。
懲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公示相關信息、加大執法檢查頻次、暫停項目審批、實施行業或者職業禁入、取消評先評優資格、限制資金項目申請、限制財政支持等懲戒措施。
第五十五條【舉報獎勵】本市建立舉報獎勵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均有權向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或者行業管理部門舉報。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箱,接受社會公眾的舉報和監督。
第五十六條【約談】危險化學品單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或者違法違規行為的,屬地政府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或者行業管理部門可以約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相關負責人。
約談對象應當及時組織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后向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送整改報告。約談對象拒不整改的,有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約談情況,并將約談對象列入下一年度的重點監管對象,約談記錄記入信用檔案。
第五十七條【化工園區監管】化工園區或其所在的工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設立或者明確專門機構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配齊配強專業執法力量。
(一)化工園區或其所在的工業園區管理機構應應配備具有化工專業背景的負責人,專門機構的專業安全監管人員應當不少于6人;化工(危險化學品)單位超過20家的,專業安全監管人員應當不少于10人;化工(危險化學品)單位超過40家的,專業安全監管人員應當不少于15人。專業安全監管人員應具有化工、安全等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者相關行業領域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注冊安全工程師、化工安全相關工種技師以上技能等級,或者在化工企業一線從事生產或者安全管理10年以上。
(二)化工園區或其所在的工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實施安全生產與應急一體化管理,明確化工園區或其所在的工業園區管理機構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相關部門的安全管理職責,建立健全園區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并嚴格落實。
(三)旗(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各有關部門持續開展化工園區安全風險整治提升和安全風險防控工作,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動態調整化工園區安全風險級別。
(四)未進入化工園區的現有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旗(區)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將其列為重點安全監管單位,適時評估重點安全監管單位的安全風險及其對周邊敏感目標的安全影響,制定嚴格的管控措施。
第五十八條【經費保障】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項列支,專項核算。
應急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應對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及自治區的實施辦法,應當足額提取工傷預防費用,用于危險化學品工傷事故預防。
鼓勵危險化學品單位參加安全生產責任險,本市承辦安全生產責任險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不少于安全生產責任險保費總額的百分之四十提取費用用于事故預防。本市保險監督機構對其實施監管。
第五章 應急管理
第五十九條【應急機制】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建立應急管理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建立應急管理責任體系,明確應急指揮職責和運行機制。
危險化學品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全面負責。
第六十條【應急預案】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開展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普查,針對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和危害,制定本單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處置方案、應急處置卡,應急預案應當與政府、園區預案相銜接。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將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送旗(區)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每年至少組織1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危險化學品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1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開展應急演練評估。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至少每3年進行1次應急預案評估。
第六十一條【應急隊伍】危險化學品單位應依法建立專職或者兼職應急救援隊伍,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裝備和物資。危險化學品單位聚集區域,可以聯合建立應急救援隊伍。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的,可以不建立專職應急救援隊伍,但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并與鄰近的應急救援隊伍簽訂應急救援協議。
鼓勵危險化學品單位之間開展應急救援互助行動。鼓勵、扶持危險化學品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建立提供社會化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服務的應急救援隊伍。
第六十二條【應急物資】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配備應急裝備和物資,建立應急物資臺賬,定期進行檢查、測試和維護保養,保證狀態完好。
第六十三條【監測預警】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信息管理平臺,監測工藝技術參數、設備設施運行、重大危險源監控、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整改、自然災害等關鍵數據,及時預報預警異常工況和事故事件。
第六十四條【應急培訓】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包括承包商員工)進行應急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應急預案、應急裝備與器材操作、自救互救等技能培訓,建立應急培訓檔案。
第六十五條【應急值班】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構成重大危險源)、運輸單位應當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時向當地應急管理部門、行業管理部門報告生產安全事故信息,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第六十六條【應急救援】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的單位,其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按照本單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救援,并向當地應急管理部門和生態環境、公安、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報告,及時通知可能受影響的單位和人員。在危及人員安全時,應當立即下達停產撤人命令,指揮遇險人員撤離。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的旗(區)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應急管理、生態環境、公安、衛生健康、交通運輸、消防救援等有關部門,按照旗(區)、蘇木鄉鎮、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諉。
旗(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蘇木鄉鎮、工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一)立即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護受到威脅的其他人員;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測定危險化學品的性質、事故的危害區域及危害程度;
(三)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大氣造成的現實危害和可能產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閉、隔離、洗消等措施;
(四)對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狀況進行監測、評估,并采取相應的環境污染治理和生態修復措施。
第六十七條【園區應急】化工園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規劃建設消防站,配備符合安全風險特點和生產事故類型的消防車、滅火藥劑、裝備器材、防護裝備等。
化工園區應當建立綜合應急救援預案、專項應急救援預案和現場應急處置方案,至少每季度組織1次現場應急處置方案演練,每半年組織1次危險化學品專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每年組織1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
化工園區應當建設危險化學品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配套建設醫療急救場所和氣防站。化工園區內的危險化學品單位可以聯合建立應急救援隊伍。
第六十八條【政府應急】旗(區)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應當定期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風險辨識和評估,制定危險化學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明確應急組織體系、職責分工以及應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旗(區)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蘇木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應當每半年組織1次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旗(區)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化工園區危險化學品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建設。鼓勵有條件的危險化學品企業和社會組織提供專業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服務。
旗(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實行24小時在崗值班制度,加強值班人員生活保障,應急值守工作人員(包括事業單位人員)享受同等應急值班補貼。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九條【依據上位法處罰原則】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依據其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涉嫌安全生產犯罪案件的,應當立即指定2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組成專案組專門負責,核實情況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書面報告。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正職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三日內作出批準移送或者不批準移送的決定。批準移送的,應當在24小時內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不批準移送的,應當將不予批準的理由記錄在案。
第七十條【禁限控目錄】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四款,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一條【單位責任】危險化學品單位未遵守本條例的規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等相應專業技術人員的;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的;
(三)危險化學品單位每季度未開展1次安全風險評估和危害辨識的;
(四)危險化學品單位每月未組織開展班組安全活動或者班組安全活動少于2次的;
(五)危險化學品單位未落實單位負責人對承包商包保責任,簽訂責任狀的;
(六)特殊作業升級后,未辦理臨時作業票的;
(七)未對檢維修人員進行安全告知、技術交底、未經培訓或培訓不合格而開展檢維修作業的;
(八)交叉檢維修作業或者特殊作業,未嚴格控制現場作業人員數量而超過六人(不含)的。
(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未落實變更程序、變更風險評估并制定管控措施,或未執行變更審批和相關方培訓(告知),或未建立變更臺賬的。
第七十二條【主要負責人責任】危險化學品單位未遵守本條例的規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約談單位主要負責人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的,對主要負責人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危險化學品單位主要負責人每月在崗不足十五天的;
(二)危險化學品單位主要負責人每月未參加對本單位的安全隱患進行1次全面檢查的;
(三)重點時段、重大活動期間單位主要負責人未組織對本單位安全生產進行1次全面檢查和評估,或者檢查評估報告未經主要負責人簽字并書面上報當地應急管理部門的;
(四)危險化學品單位負責人每季度未參加1次班組安全活動的。
第七十三條【應急責任】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的,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處以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行政責任】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未按規定計劃和要求監督檢查,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隱瞞不報告或者拖延報告,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七十五條【術語定義】本條例引用的術語定義如下:
(一)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二)危險化學品目錄,是指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生態環境、衛生、市場監管、交通運輸、鐵路、民用航空、農業等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鑒別和分類標準確定、公布的目錄。
(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是指應急管理部門依法承擔的本級人民政府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部門聯席會議辦公室、安全生產委員會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專門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跨部門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聯合行動、匯總分析本行政區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形勢、組織研判本行政區危險化學品重大安全風險、研究提出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意見和建議等工作的總稱。
(四)化工園區,是指以發展化工產業為導向、地理邊界和管理主體明確、基礎設施和管理體系完整的工業園區、經濟開發區或產業園區。
(五)化工園區四至范圍,是指與市國土空間規劃相對應的、清晰的化工園區開發邊界范圍,并通過文字表述、邊界拐點坐標和化工園區邊界形狀圖予以明確。
(六)“十有兩禁”,“十有”是指化工園區應當有規劃體系,管理機構、人員、管理制度,“四至”范圍,周邊土地規劃安全控制線,公用工程和配套功能設施,封閉化管理,危險化學品車輛專用停車場,信息化平臺,化工安全技能實訓基地,消防設施(特勤站)。
“兩禁”是指化工園區內禁止有居民居住和勞動密集型企業、禁限控目錄。
(七)安全評價報告,是指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危險化學品單位安全生產和經營、使用許可涉及的安全評價,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企業用于報監管部門備案的安全評價報告。
第七十六條【生效實施】本條例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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