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天然氣利用管理辦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其中提出堅持綠色低碳,促進天然氣在新型能源體系建設中發揮積極作用。雖然主要是為天然氣應用“立規矩”,但有多個條款都與氫能相關聯。
文件首先界定了天然氣利用分優先類、限制類、禁止類和允許類。
對優先類用氣項目,鼓勵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在規劃、用地、融資、財稅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優先類條款與氫能相關的包括:
1)天然氣分布式能源項目(綜合能源利用效率70%以上,包括與可再生能源的綜合利用、多能互補項目);
2)遠洋運輸、工程、公務船舶以及開發、利用和保護海洋的海洋工程裝備(含雙燃料和單一液化天然氣燃料),在內河、湖泊、沿海以液化天然氣為單一燃料的運輸、工程、公務船舶及裝備;
3)油氣電氫綜合能源供應項目、終端天然氣摻氫示范項目等高精尖天然氣安全高效利用新業態。
名列限制類領域中,則禁止新建(及已建產能不再擴建。限制類包括:
1)以天然氣為原料生產甲醇及甲醇生產下游產品裝置、以天然氣代煤制甲醇項目;
2)以天然氣為原料的合成氨、氮肥項目,合成氨廠“煤改氣”項目;
3)除第九條第(六)項以外的新建天然氣制氫項目。
那么第九條第(六)項是什么呢?原來是名列允許類的“為煉油、化工企業加氫裝置配套、為鋼鐵冷軋配套的天然氣制氫項目。”
針對允許類領域,文件稱:“技術比較成熟,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與可替代能源相比具有競爭優勢,市場相對穩定”。
禁止類的是指“天然氣常壓間歇轉化工藝制合成氨。”
從中可以看到,受到政策激勵的包括天然氣摻氫示范項目、用于交通領域的綠色燃料、油氣電氫綜合能源供應項目。
允許類包含的是天然氣制氫在冶金、化工的應用。除此之外用途的天然氣制氫則在限制之列。
限制類天然氣利用還包括天然氣合成氨、天然氣制甲醇、以天然氣為原料制氮肥項目。我國甲醇年產能約1億噸。其中,80%為煤制甲醇,天然氣制甲醇、煤焦爐氣各約占10%。
根據新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指導目錄》,100萬噸/年以下煤制甲醇生產裝置被列為限制類,但我國百萬噸規模以上的大型甲醇裝置產能占比僅有50%。這次《管理辦法》將天然氣制甲醇以及以天然氣代煤制甲醇項目列為限制類應用,我國基本已不能新增天然氣制甲醇產能以及百萬噸以下的煤制甲醇產能項目。
除此之外,以天然氣為原料的合成氨、氮肥項目以及合成氨廠“煤改氣”項目也在限制類項目。
這些對天然氣利用的限制也將對綠氫合成氨以及綠氫制甲醇產生巨大的市場空間。
原文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