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5日,四川省成都市經信局印發了《成都市優化能源結構促進城市綠色低碳發展政策措施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在氫能方面,《實施細則》指出:
對制氫設計能力 500標方/小時以上(含 500標方/小時)的電解水制氫企業,按實際電解水制氫用電量給予0.15-0.20 元/千瓦時的電費補貼,每年補貼額度最高不超過 2000 萬元。
對新建、改建、擴建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 千克的 35MPa固定式加氫站(含具有加氫功能的綜合能源站),按加氫部分建設實際投資(不含土地費用)的 30%給予最高 500 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對新建日加氫能力不低于 500 千克的 35MPa 臨時加氫站,且正式運營(以首張售氧發票日期計)一年以上,按加氫部分建設實際投資(不含土地費用)的 10%給予最高 100 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對新建改建擴建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 千克的 70MPa加氫站、符合條件的“制氫-加氫”示范一體站,按加氫部分建設實際投資(不含土地費用)的 30%給予最高 1000 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對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且銷售價格不高于35 元/千克的加氫站,按照年度累計加氫量,給予每千克 20 元、最高 500萬元的運營補貼。
原文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