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工信廳等十部門聯合發布了《全面推進“電動福建”建設的實施意見(2023—2025年)》。
在氫能方面,文件指出:
三、推動電動船舶全產業鏈發展
加快推進江、河、湖、海等電動船舶應用場景建設,重點打造港口作業船、閩江貨船、公務船、閩江游船、渡輪、沿海觀光客船、湖區(庫區)客船、內河客船、漁業輔助船、游艇等示范項目。對省電動船舶示范項目(含新建和改造),按交付船舶電池動力(含氫燃料電池)總成價格的40%給予補助,單船補助最高1000萬元(其中省首批次示范項目按60%給予補助,單船補助最高1500萬元),補助由建造船廠、動力總成生產企業或項目總包方申領。
四、支持企業研發與創新
支持企業新產品開發。對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新開發的新能源汽車車型(含擴展車型),自獲得國家《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起一年內銷售量達500輛及以上的9座以上載客車、3.5噸以上貨車及其他專用車,2000輛及以上的9座及以下載客車、3.5噸及以下貨車及其他專用車,50輛及以上的氫燃料電池汽車,每款車型分別給予一次性新產品開發獎勵100萬元、200萬元、200萬元。支持綠色智能船型研發設計,對納入國家綠色智能船型目錄的,單個船型給予研發設計單位一次性獎勵500萬元。
加強研發創新平臺建設。支持產業鏈“鏈長”整合省內外技術與項目資源,牽頭打造相關領域共性和前瞻技術創新平臺,促進新能源汽車、電動船舶、動力電池、氫能產業鏈高質量發展。支持建設覆蓋全產業鏈、全溯源鏈、全生命周期的新能源汽車、智能網聯汽車、動力電池等領域第三方檢測中心。
五、拓展完善產業生態
拓展應用場景。對生產并實現銷售的以動力電池(含燃料電池,其中鋰離子動力電池單體能量密度不低于140瓦時/千克)為驅動的新能源工程機械、新能源農用機械、新能源非公路用卡車和新能源無人駕駛裝備等產品,按100元/千瓦時對動力電池額定容量給予獎勵,單家企業年度獎勵最高1000萬元。支持發展氫燃料電池為動力的相關裝備,對生產并實現銷售的氫燃料電池系統〔單臺(套)功率達到50千瓦以上〕,按照2萬元/臺(套)給予獎勵,單家企業年度補助金額最高500萬元。
六、推進充(換)電及加氫設施建設
支持新能源汽車、電動船舶充(換)電設施、智能路側設施和功能性平臺納入“新基建”示范項目。完善充(換)電網絡設施建設規劃,強化公共充(換)電設施省級平臺功能,優化經營性充(換)電網絡布局。優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將獨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換)電站、加氫站納入公用設施營業網點用地,支持在有條件的企業廠區、作業區等開展充(換)電站試點建設,支持依法依規利用現有加油加氣站的場地設施研究開展改擴建加氫站或增設充(換)電設施。